(2016)桂102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西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段小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段小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桂1023民初309号原告广西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铝城大道918号。法定代表人梁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段小平,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平果铝业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原告广西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小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定购原告开发的“展华·世纪城”14幢B单元11层1101号商品房,并交付定金10000元给原告。2015年6月25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ZH--0918)及其补充协议。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首期款130749.00元,余款由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给原告。但事后,被告未能按约定交付购房款。经协商未果,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编号为ZH-091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442.47元;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除原告广西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小平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ZH—091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二、告广西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予退回被告段小平交纳的定金10000元。三、告广西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放弃主张被告段小平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四、四、本案受理费602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010元,由原告广西展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廖东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元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