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2041号原告候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某(曾用名:王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候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08年7月15日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因双方缺乏了解并在接触时间极短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其后未建立良好感情,导致双方婚后矛盾升级,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2013年2月,原被告因无法共同生活而分居,至今已满三年,为解除原被告之间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特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17日在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2016年2月,原告以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标准。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良好。原告称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候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