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欧维勇、王融椿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维勇,王融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凤凰路147号。被执行人:欧维勇,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王融椿(系欧维勇之妻),女,汉族,生于1978年8月1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欧维勇、王融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欧维勇、王融椿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0)旺苍民初字第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