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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窦建斌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503��审20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唐XX,局长。委托代理人姚XX,麦积区分局干部。被执行人窦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麦积区XX镇XX村X组XX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第(2015)3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窦XX未经批准,于2009年,擅自在麦积区渭南镇窦家峡村修建碎石加工厂,非法开采建筑石料9000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该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你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开采及加工设备;2、没收违法所得72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窦XX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窦XX天国土罚字第(2015)3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华 锋审 判 员 陈 梅 芳人民陪审员 柳 琪 林二〇一六��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葸瑾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