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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东明诉闫振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明,闫振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刘东明,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闫振华,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刘东明诉被告闫振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东明,被告闫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东明诉称,2015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之子闫浩因停车产生矛盾,后闫浩将被告找来,当时被告脾气极其暴躁,不容分说将原告堵在车内殴打,在原告觉醒后出于本能反击时,被告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原告扎伤,报警后原告坐120车到双阳区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左肘部外伤,左额骨骨折,上颌窦外侧壁、前壁骨折,共住院治疗33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989.85元,误工费2687.69元(2361.92元+3天×108.59元),护理费3583.47元(33天×108.59元),伙食补助费3300.00元(33天×100.00元),交通费1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闫振华辩称,事情是因原告打我儿子引起的,原告是开黑出租的,我们在一个地方出车,我们开的是正式出租车,影响了原告的生意,原告伙同另外一个黑出租车司机打了我儿子,我找杨佐恒理论时原告来了,我们就打起来了,我先打的原告,他在车里,杨佐恒过来就骂我,我一挥手把杨佐恒眼镜打掉了,后来他们两个就打我,随后我拿扣苞米苗用的刀一挡,他俩就往后退,然后原告报警了,派出所的车到了现场,我和我儿子去的派出所。原告半路下车去的医院。门诊票据不是当天的费用,对住院时间合理性、用药合理性有异议,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扣除6月13日后的挂床时间。对于我的损失我已另行起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在双阳区于家吉星源驾校门前,闫振华将与自己儿子闫浩有矛盾的刘东明堵在车内殴打,又将前来劝架的杨佐恒殴打,在杨佐恒与刘东明反击后,闫振华又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扎伤刘东明胳膊,致刘东明受伤,刘东明与杨佐恒反击时也将闫振华打伤。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给予闫振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刘东明伤后被送往双阳区医院,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左肘部外伤,左额骨骨折,上颌窦外侧壁、前壁骨折。住院治疗33天。原告出院小结中出院医嘱为:1、继续对症治疗;2、左颧部治疗遵循上级医院意见;3、定期复查,病情变化随诊。被告闫振华对其异议部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上记事实,有原告陈述、医疗文证、费用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无异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打斗致双方受伤,均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案情以被告承担80%责任,原告承担20%为宜。医疗费依照原告提供的票据原件,保护数额为5237.75元;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参照2014年度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时间为33天,原告诉请的误工费2687.69元、护理费3583.47元均未超过法律保护限额,对该两项请求予以保护;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100.00元,时间为33天,保护数额为3300.00元;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任何票据,酌情保护5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振华赔偿原告刘东明医疗费5237.75元、误工费2687.69元、护理费3583.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00元、交通费50.00元,共计14858.91元的80%即11887.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执行;二、驳回原告刘东明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0元,退回96.00元,剩余97.00元,由原告刘东明自行负担19.40元,由被告闫振华负担77.60元,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霍慧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欣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