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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华强、赖继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强,赖继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82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强男,崇义县人。被执行人赖继勋男,崇义县人。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张华强申请赖继勋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赖继勋应支付申请人张华强案款30275.0元,承担执行费354.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赖继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5执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陈海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大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