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贾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779号原告:贾某,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姚某,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隗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