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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初晓云与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俚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晓云,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俚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初晓云。被执行人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俚岛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5)第154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5)第154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国 强审判员 于 海 明审判员 于 浩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静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