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7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才仙与广南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仙,广南县民政局,毕廷贵,申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2627行初5号原告张才仙,女,1985年6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世暄,女,广南县莲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南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李翠莉,局长。第三人毕廷贵,男,1983年3月6日生,彝族。第三人申灿兰,女,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仙诉被告广南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张才仙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才仙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才仙承担。审 判 长 杨海英审 判 员 李善东人民陪审员 陈灵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永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