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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卓英与吴雪珍、吴小芳、吴香萍、吴丽萍、吴瑶平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吴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吴某丙,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吴某丁,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吴某戊,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吴某己,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吴某甲与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赡养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宜民一终字第01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某甲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终字第01177号民事调解书中给付2015年度赡养费、医疗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