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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华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华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华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敏,郑汉辉,郑晓梅,谢琛,邓金蓉,谢国银,程爱平,郑晨图,郑旻雁,欧珊艳,郑建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220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张上志,董事长。被告三明华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郑旻雁,经理。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华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谢琛,经理。被告赵敏,男,1968年8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被告郑汉辉,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被告郑晓梅,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被告谢琛,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闽侯县。被告邓金蓉,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谢国银,男,1960年8月7日出生,住闽侯县。被告程爱平,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住闽侯县。被告郑晨图,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被告郑旻雁,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被告欧珊艳,女,1978年5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被告郑建榕,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华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华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敏、郑汉辉、郑晓梅、谢琛、邓金蓉、谢国银、程爱平、郑晨图、郑旻雁、欧珊艳、郑建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4319950.0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三明华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华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敏、郑汉辉、郑晓梅、谢琛、邓金蓉、谢国银、程爱平、郑晨图、郑旻雁、欧珊艳、郑建榕银行存款4319950.0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319950.08元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