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与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金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金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878号原告: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法定代表人:李新荣。委托代理人:张麟之,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红岚,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法。被告:赵金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与被告缙云县群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金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8元,由原告永康市东城广大钢管租赁站负担。审 判 员 应志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承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