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4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卓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418号原告卓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6月24日。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卓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卓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