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江、XX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金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810号申请执行人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9173917-2。法定代表人刘华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金江,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XX,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金江、XX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金江在车管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及被执行人XX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金江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闽FL0003、闽FV6866车辆予以查封并对被执行人XX在银行有存款1500元予以扣划;另被执行人XX在国土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但登记的是新罗区西陂镇华龙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户名,无法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在工商、国土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8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