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解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刑初67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绰号小龙,男,汉族,1990年10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同年10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红丽,天长市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辩护人陈红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解某与刘某、王某、班某(均已判决)、“星星”等人,到天长市西门公园附近一烧烤店内用餐。当晚23时许,刘某、王某及被告人解某又到烧烤店对面被害人胡某经营的多尔海鲜烧烤城内,无理要求该店服务员被害人管某为他们提供“脸盆大的龙虾和大羊腿”,遭到管某的拒绝。刘某、王某因此与被害人管某发生口角。刘某将店内吧台上的菜谱本扔向管某,并打了其一耳光;王某则走进吧台内,将管某拖出吧台,并不顾胡某的拦阻,与刘某、被告人解某一起共同对管某拳打脚踢。王某持不锈钢盆击打胡某面部。管某在遭到殴打后,持啤酒瓶击打刘某等人。刘某、王某和被告人解某分别持酒瓶、椅子等对管某、胡某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解某还到店外喊来班某等人到店内,共同对被害人管某、胡某实施殴打。后刘某又将店内一餐桌掀翻,致使餐桌及烧烤用具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管某、胡某均属轻微伤。经估价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044.12元。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解某在淮南市公安小区对面一网吧内被淮南市公安局后岗派出所民警抓获。指控的证据有:一、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二、证人仇某的证言;三、被害人管某、胡某陈述;四、被告人刘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书等;六、现场监控录像。指控认为:被告人解某等人为逞强耍横,共同在公共场所内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陈红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解某系酒后失控导致犯罪,事先无预谋,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解某与刘某、王某、班某等人,到天长市西门公园附近一烧烤店内用餐。当晚23时许,刘某、王某及被告人解某又到烧烤店对面被害人胡某经营的多尔海鲜烧烤城内,无理要求该店服务员被害人管某为他们提供“脸盆大的龙虾和大羊腿”,遭到管某的拒绝。刘某、王某因此与被害人管某发生口角。刘某将店内吧台上的菜谱本扔向管某,并打了其一耳光;王某则走进吧台内,将管某拖出吧台,并不顾胡某的拦阻,与刘某、被告人解某一起共同对管某拳打脚踢。王某持不锈钢盆击打胡某面部。管某在遭到殴打后,持啤酒瓶击打刘某等人。刘某、王某和被告人解某分别持酒瓶、椅子等对管某、胡某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解某还到店外喊来班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店内,共同对被害人管某、胡某实施殴打。后刘某又将店内一餐桌掀翻,致使餐桌及烧烤用具损坏。经法医鉴定,管某系右眼部挫伤,头面部、颈部、背部、左骼嵴处及左手背多次软组织挫伤,右侧鼻背部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左枕颈部、左耳廓、右手及左腕部多处划伤,左侧鼓膜前端鼓环局裂伤,属轻微伤;胡某系头面部、左某及右前臂多处软组织挫伤,左额部划伤,属轻微伤。经估价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044.12元。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解某在淮南市公安小区对面一网吧内被淮南市公安局后岗派出所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解某赔偿被害人胡某、管某各项费用1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天长市老公园街经营多尔海鲜烧烤城。2014年10月23日晚,有店员到厨房找其,说有人在店内闹事,其到前台时看见有三个人正在骂店员管某,其就上去阻拦,说自己是老板,有什么事对其说,不要为难店员,那三人明显酒喝多了,没有理睬,继续骂管某,其中一人突然拿菜谱砸向管某,还打了他一耳光,另一人跑进吧台,将管某拖了出来,其立即上去拉架,那三人先是踹管某,见其拉架,又来打其,其被一只不锈钢锅砸中头部,其看情形不对,遂用身体护住管某,那几个人便拿啤酒瓶、铁锅等物对两人打,还用脚踹。中途有个人出去喊了几个人进来,一起对其和管某拳打脚踢。打完后,那帮人就开始砸店里的东西,还掀翻了两桌正在吃饭的客人的餐桌,吓跑客人后,又跑到店外砸烧烤炉。警察到来时,那帮人分别上车逃跑了。二、被害人管某的陈述,证实其系多尔海鲜烧烤店服务员。2014年10月23日晚,有两男子进店后到吧台点菜,其中的瘦子对另一人说:“刀哥,你要点什么菜”,那名叫刀哥的男子便说要一只脸盆大的龙虾和一二十斤的羊腿,其说店里没有这么大的龙虾和羊腿,瘦子便说:“你回答问题要想好了,要让我们刀哥满意”,其说店里确实没有,刀哥便进去吧台内,去摸吧台里的收银员仇某的腿,仇某便避让走出吧台,刀哥也走了出去,在吧台外与其说话,但两人酒喝多了,说什么都不清楚,其便没有理会他们。这时又进来一名穿格子衬衫的,三人坚持要那么大的羊腿和龙虾,其便说你们不像是来吃饭的,双方便吵了起来,老板胡某见状后便来拉架,对方根本不听,刀哥先打了其一记耳光,又用菜谱砸其,瘦子还到吧台口将其拖了出去,刀哥又上来打其一拳,被胡某拉开了,接着三人一起对其拳打脚踢,其被打时顺手拿了啤酒瓶砸了对方一下,那帮人便将其踹倒在地,拿啤酒瓶、盘子、椅子等物砸其。中途好像又进来几个人也对其拳打脚踢,其当时被打懵了趴在地上。后来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治疗的。三、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证实其系多尔海鲜烧烤店厨师。2014年10月23日晚,其在厨房听到服务员喊有人打架,跑到餐厅时,看见有三四个人围着胡某和管某打,那帮人拿餐厅里的椅子、锅等物朝两人身上砸,其立即上去拉架,被人推到吧台边,还恐吓其说不关其的事,要管的话连其一起打。其中一人还拿店内的大铁勺往其身上砸,其看那帮人下手很凶,且不计后果,就跑出店外报了警。四、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绰号刀哥。2014年10月23日晚,其与王志两人在天长市北门图门烧烤店吃烧烤时,其喝了约2斤酒,当时就喝多了。中途,其老乡小龙(解某)打其电话,让其到西门老公园那边的李老五烧烤店吃烧烤,其接到电话后,到李老五烧烤店找到解某等人,后来班某和王某也过来了,吃了几分钟后,其和王某、解某因酒喝多了出去转转,后来到对面的多尔海鲜烧烤店,其与王某到吧台点菜。两人要点脸盆大的龙虾和羊腿,点菜的男服务员说没有这样的菜,并讲你们不是来吃饭的。其酒喝多了,觉得很没有面子,非常恼火,便打了男服务员一记耳光,又拿吧台上的菜谱砸他,烧烤店老板见状上来拉架,王某就跑到吧台出口处将男服务员拉了出来,其与王某、小龙对男服务员和店老板拳打脚踢,并将二人打倒在卫生间边,三人拿桌上的锅、盘、未开启的啤酒瓶等物砸两人,中途好像有厨师出来拉架,也被打伤了。期间小龙还出去叫了几人进来一起对对方拳打脚踢。进来的几人中其认识个叫“小虎”的(经其辨认为班某)。中途,其等几人还将烧烤店内的桌子掀翻了,砸了店里的锅、盘等物。在打架时,对方也还手的,但双方具体怎么打的、有几人参与的、伤势如何及砸了什么物品,其都记不清了。六、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3日晚,其与小虎(经其辨认为班某)等人在一起吃饭时,喝了约1斤白酒,后又到酒吧喝了五六瓶啤酒。22时许,小虎又喊其吃烧烤,之后一些细节记不清了。能记得的是后来到多尔海鲜烧烤店后,其与刘某在吧台点菜时,说要脸盆大的龙虾和脸盆粗的羊腿,点菜的男服务员说没有,两人当时酒喝多了,先与男服务员纠缠,说了没几句就吵了起来,这时店老板出来阻拦,说有什么事跟他说,不要为难服务员,刘某当时非常恼火,隔着吧台打了男服务员一记耳光,还拿吧台上的菜谱砸他的头,其看刘某动手了,跑到吧台边将男服务员拖了出来,与刘某、解某一起上去对服务员和店老板拳打脚踢,还将两人打倒在地,用啤酒瓶和餐具等物砸二人。中途,有烧烤店员工出来拉架,也被打跑了。期间,解某还跑出去叫来了小虎和一高个男子,两人进店后也对店老板和服务员拳打脚踢。具体打架细节记不清了。打了几分钟后,有人报警,后其被警察控制。七、证人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与朋友小龙(解某)、王某、刘某(刀哥)、星星等人在天长市公园街李老五烧烤店吃烧烤,之前,他们几人在其他地方已经喝了不少酒,在烧烤店吃烧烤时,几人又喝了不少酒。吃了十多分钟后,他们三人说酒喝多了,出去转转,其和星星留在烧烤店继续吃。不一会,解某跑过来说,刘某他们在多尔海鲜城与人打了起来,让赶快过去。其和星星随后来到多尔海鲜城,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地上到处都是啤酒瓶、餐具等物。卫生间角落处还躺着一男子(听他们说是与刘某打架的饭店服务员),刘某头上流着血,其准备送他去医院时,刘某不肯,又跑回去,对躺在地上的男子身上踢,其和星星、解某看见后也上去对那男子拳打脚踢,这时店老板出来拉架,其等几人又对店老板拳打脚踢一顿,期间,其还将店里的一张餐桌掀翻。后来有人报警,其看警察来了,就跑了。八、证人仇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多尔海鲜烧烤店收银员。2014年10月23日晚,店内来了一胖一瘦两名男子,好像都喝了酒,两人进店后说要大龙虾和大羊腿,其说没有,那胖子就想非礼其,其让开了。胖子就站在吧台外与店员管某说话,瘦子站在一边说:“回答刀哥问题要想好了讲,要让刀哥满意”,后来不知道管某说了什么,胖子扇了他一记耳光,还拿菜谱砸他,两人还跑到吧台处要打管某,老板胡某见状便去拉架,但没拉住,两人先打管某,后瘦子还用火锅盆砸胡某。其非常害怕,就跑出店外,看见一个穿格子衬衫的人进店后不一会又出去了,到对面喊了几个人过来,那帮人进店后干了什么其不知情。九、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十、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辨认出同案犯小龙(即被告人解某)、小虎(即班某);证人刘某辨认出同案犯小虎(即班某)。十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管某右眼部挫伤,头面部、颈部、背部、左骼嵴处及左手背多次软组织挫伤,右侧鼻背部皮肤软组织擦伤,左枕颈部、左耳廓、右手及左腕部多次划伤,左侧鼓膜前端鼓环局裂伤,属轻微伤;被害人胡某系头面部、左某及右前臂多次软组织挫伤,左额部划伤,属轻微伤。十二、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损毁铜火锅炉、餐桌、电磁炉、砂锅、餐盘等物价值1044.12元。十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23日23时许,钱某报案称:在天长市西门老公园多尔海鲜烧烤城内有人打架。次日,天长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对刘某等人立案侦查。十四、淮南市公安局后岗派出所关于抓获被告人解某经过情况说明、淮南市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10月23日17时许,淮南市公安局后岗派出所民警在淮南市公安小区对面“星星星网吧”,将正在上网的被告人解某抓获。当日,被告人解某被临时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同年10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押解回天长市看守所。十五、户籍证明、淮南市公安局国庆派出所前科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解某身份情况,被告人解某无犯罪前科。十六、收条、谅解书,证实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解某赔偿被害人管某、胡某1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解某表示谅解。十七、被告人解某的供述,证实其绰号小龙2014年10月23日晚,其与朋友小刀(刘某)、小虎(班某)、王某、“星星”以及其女朋友在天长市李老五烧烤店吃饭,喝了不少酒,结束前刘某、王某说出去转转,其送女朋友回家时看到刘某、王某到对面的多尔海鲜烧烤城了,后来其也来到多尔海鲜烧烤城,其进去时看到刘某、王某在点菜,他们向服务员要像脸盆一样大的龙虾和大羊腿,服务员称没有,双方发生口角,刘某朝服务员打了一耳光,王某还将服务员拉了出来,其和刘某、王某对着那个服务员拳打脚踢,店老板过来拉架也被拳打脚踢了一顿,三个人还拿桌上的锅和盘子对服务员和店老板身上砸。殴打过程中,他们还将那个男服务员打倒在卫生间。因看到刘某的头部流血了,其跑到李老五烧烤店让班某和“星星”过去帮助殴打对方。刘某对着躺在卫生间地上的服务员身上踢了几脚,其和班某、“星星”也对着那个服务员一阵拳打脚踢,老板过来拉架,他们又对店老板一阵拳打脚踢,警察过来时,其和班某、“星星”离开现场,刘某、王某当晚被警察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为逞强好胜,与他人在公共场所内随意持械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解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解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陈红丽请求对被告人解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解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陈红丽提出的对被告人解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徐美琴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梦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