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421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月9日,汉族,无业,现住洮南市通达办事处。被告郭某,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无业,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通达办事处。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 永 文审 判 员 袁 铁 军助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裴春红(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