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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421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月9日,汉族,无业,现住洮南市通达办事处。被告郭某,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无业,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通达办事处。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  永  文审 判 员 袁  铁  军助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裴春红(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