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虎与魏殿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魏殿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884号原告刘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系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殿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虎与被告魏殿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刘虎。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