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8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行与唐春某、广西良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行,唐春某,广西良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27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南路。负责人唐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某,职工。被告唐春某,女,壮族,农民。被告广西良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大学路。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行诉被告唐春某、广西良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183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易 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金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