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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钮素琴、顾金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钮素琴,顾金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钮素琴。被执行人:顾金妹。申请执行人钮素琴与被执行人顾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定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金妹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钮素琴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顾金妹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延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2016年1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顾金妹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延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顾金妹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钮素琴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