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6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上海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思八达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思八达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6629号原告上海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洪泽,总裁。被告思八达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宁静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铭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思八达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思八达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1,8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思八达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1,8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国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薇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