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三原县鲁桥镇峪口村民委员会与王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县鲁桥镇峪口村民委员会,王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506号原告三原县鲁桥镇峪口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牛赟,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县鲁桥镇峪口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县鲁桥镇峪口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三原县鲁桥镇峪口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李晓丽代理审判员 曹 粤人民陪审员 曹亚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