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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何国哲与邹城市香城镇马营村委会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哲,邹城市香城镇马营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50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哲被执行人:邹城市香城镇马营村委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邹民初字第4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邹城市香城镇马营村委会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城市香城镇马营村委会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邹城市香城镇马营村委会在香城镇经营站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邹城市香城镇马营村委会在香城镇经营站收入334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