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赖春侨与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春侨,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春侨,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树兜北路。被执行人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7号1-8。法定代表人曾汉瀛,该公司总经理。赖春侨与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赖春侨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暂查无被执行人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本院申��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