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安崇祥与被告雷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崇祥,雷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331号原告安崇祥,男,194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居昌,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金,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现住址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华玉,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负责人曲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崇祥与被告雷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崇祥撤回对被告雷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