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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莹与许晓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3251号原告:周某。被告:许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原告周某与被告许某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国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相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