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原告虎林市天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来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天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来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111号原告虎林市天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虎林市虎林镇。法定代表人崔世财,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代勇,虎林市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来波,男,49岁。委托代理人韩朝,女,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林市天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来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虎林市天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林市天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