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执字第7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凤梅申请执行张美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王凤绿,武占卿,王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756-5号申请人执行人王凤绿,男,汉族。被执行人武占卿,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风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法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武占卿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29760580500090311。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占卿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2976058050009031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志 田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