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施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295号原告施某。被告张某。本院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2007年11月,原、被告共同购买了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家园北区48号楼2单元902室一套;2005年,原、被告共同购买了启东市汇龙镇城北农贸市场21号门面房一间。2010年4月9日,原被告离婚,但双方对上述房产未作分割。原告认为上述房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并补偿差价。故请求法院判决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家园北区48号楼2单元902室一套和启东市汇龙镇城北农贸市场21号门面房一间归原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分割财产后的差价27.5万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原告要求分割的标的物:1、被告张某名下启东市汇龙镇城北农贸市场21号门面;2、原告名下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家园48幢二单元902室,上述房产均被权力机关查封并限制处分,故上述房产已不具备分割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25元(原告已预交),依照法律规定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曹爱华代理审判员 刘东伟人民陪审员 汤惠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赛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