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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沈某与孙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180号申请执行人沈某,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孙某,联系电话沈某申请执行孙某继承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国审判员  张金萍审判员  马友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师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