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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4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郭成龙与临泉县鲖城镇大顾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郭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龙,临泉县鲖城镇大顾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郭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415-1号原告:郭成龙,农民。委托代理人:贺明智,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鲖城镇大顾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鲖城镇大顾庄社区。法定代表人:顾振洲,任主任。被告:郭洲。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梁,临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成龙与被告临泉县鲖城镇大顾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郭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成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成龙撤回对被告临泉县鲖城镇大顾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郭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成龙负担。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继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