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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刑初21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绰号“小老虎”,无业。2005年2月21日,因敲诈勒索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月30日,因敲诈勒索被太原市公安局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中旬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山西省水利厅机关幼儿园”门卫室、水西关街一面皮店等地,先后两次以为被害人芦艳平的孩子办理“山西省水利厅机关幼儿园”入学一事为由,骗取被害人芦艳平共计人民币12600元,后被告人张某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126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被害人出具的收条(收到被告人家属赔偿款)及谅解书、被告人出具的收条(被告人分两次骗取被害人钱款12600元)、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两份(并劳委审字2007第30号、并劳委审字2005第110号)、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被害人孩子办理幼儿园入园手续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对于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柴 喆人民陪审员  辛果青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娄永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