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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永华与李加田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华,李加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221号原告张永华,男,1953年7月12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潘伟英,攀枝花市东区倮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加田,男,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华诉被告李加田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华负担。审判员 晏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