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贵莲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阳东门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阳东门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张贵莲,女,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中阳县下枣林乡罗家焉村人,现住中阳县周家巷,系原告之兄。法定代理人张海青。委托代理人石香莲,山西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阳东门支行,住所地中阳县金鼎大门口。法定代表人李侯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樊旭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阳东门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左左,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莲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阳东门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贵莲负担。审判长 李晋平审判员 贺瑞明审判员 杨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