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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许华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17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住惠来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带代理检察员林泽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纪某伦在聊天软件“陌陌”上注册了一个账号,昵称为“YOYO”(注册性别为女性),后在“陌陌”上与被告人许某结识,在聊天过程中,纪某伦得知许某有毒品出售。后纪某伦向民警举报该毒品线索,2016年1月8日,在民警的安排下,纪某伦通过“陌陌”与许某联系,提出向许某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许某同意后,双方约定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官田进行交易。后纪某伦再次与许某联系,称会安排“小胖”与其进行毒品交易,并将“小胖”的联系电话告知许某。后许某根据纪某伦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假扮成“小胖”的纪某伦联系,双方约定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岩医院附近交易。后许某以1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购买一小包冰毒,并携带该冰毒前往约定的交易地点。2016年1月8日20时30分许,许某与假扮成“小胖”的纪某伦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岩人民医院门口碰面,随后许某带领纪某伦走进石岩人民医院对面的巷子内,后许某将一小包冰毒交给纪某伦,并从纪某伦处收取200元人民币。交易完成后,许某准备走出巷子时当场被伏击的民警抓获。后民警从许某的后裤袋内缴获200元毒资,从纪某伦处缴获一小包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手机一部、毒品约0.47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王 子 文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