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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强某与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张某,鄢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强某。委托代理人汤行健,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虹。第三人鄢某。委托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强某与被告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行建,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虹,第三人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静到庭参加诉讼,鄢某向本院提起房屋确权诉讼,请求确认鄢某对本案争议的房屋(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享有25%的产权份额,本案中止审理,该案结案后,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3月28日,陈某春出资504235元和被告共同购买19.46平方米CBD商业门面。2011年1月7日,以陈某春占有75%、被告张某占有25%的比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去世,原告依据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了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在2012年1月10日宜昌市公证处(2012)鄂宜昌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陈某春占有75%房屋所有权由原告继承。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成。请求确认该房屋属于陈某春的部分由原告继承,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2009年购房时张某不满十八岁,是杨虹经手的,三人约定我和鄢某各自25%,原告占50%。2010年办证时,陈某春出了假单身证明,鄢某正在闹离婚,不愿意让前夫扯上经济关系,所以登记在陈某春名下。陈某春去世后,原告要求将鄢某名下的份额也一起过户,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第三人鄢某述称,2009年3月,鄢某、张某各出资25%,陈某春出资50%,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58号19.46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房屋产权证办理过程中,鄢某与陈某春商定,将鄢某的产权份额登记在陈某春名下,由其代持。××去世后,经鄢某多次追讨,陈某春的家属拒绝将陈某春代持的产权份额归还给鄢某。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被继承人陈某春(系被告强某之夫)、被告张某、第三人鄢某约定分别按50%、25%、25%的比率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宜昌市中心商务区(××)商业门面19.46平方米。2010年8月6日,鄢某离婚,为避免与前夫的财产纠纷,房屋产权证办理过程中,鄢某与陈某春商定,将鄢某的产权份额登记在陈某春名下,由其代持。2011年1月7日,以陈某春占有75%、被告张某占有25%的比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XXXXXX)。××去世,此前其父亲已经死亡,其母亲徐某英以及其与强某生育的子女陈某梅、陈某芳、陈某、陈某某均表示放弃继承权,2012年1月10日办理了公证证明,被继承人陈某春所享有的上述房屋登记产权份额由强某一人继承。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而发生纠纷。第三人鄢某认为其对该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提起诉讼,经(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202号、(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登记在陈某春名下的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屋75%的产权份额中鄢某对该房屋享有25%的产权份额。上述事实,有宜昌市公证处(2012)鄂宜昌证字第68号《公证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开庭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继承人陈某春生前与被告张某、第三人鄢某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X号房屋,陈某春享有50%产权,被告张某、第三人鄢某各享有25%产权。陈某春去世后,法定继承人陈某梅、陈某芳、陈某、陈某某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陈某春对该房屋所享有的50%产权份额应当由强某继承。但是,原告强某要求继承该房屋登记的产权份额,其超出被继承人陈某春所享有的产权份额之外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50%产权由原告强某继承(属于陈某春的份额)。二、驳回原告强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922元,减半收取4461元,原告强某负担2461元,被告张某负担1000元,第三人鄢某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友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