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30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三元与李计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元,李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30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李三元。被执行人李计生。申请执行人李三元与被执行人李计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交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交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计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计生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计生在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街储蓄所账号为55XXX52内的存款元9963.2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益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