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0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邓吉安与宁乡县铁冲采石场工伤补偿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吉安,宁乡县铁冲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2053号申请执行人邓吉安,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宁乡县铁冲采石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劳人仲案字(2015)332号裁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宁乡县铁冲采石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宁乡县铁冲采石场支付申请人邓吉安案款205440.58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981元,但被执行人宁乡县铁冲采石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宁乡县铁冲采石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执字第020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宁乡县铁冲采石场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邓吉安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征斌代理审判员 喻荣杰代理审判员 欧彬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