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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德安与史军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安,史军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789号原告冯德安,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史军辉,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冯德安诉被告史军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德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军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德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冯德安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