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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满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满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2131号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碧云路199弄5号。法定代表人沈建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雪,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满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满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商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