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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4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彭素娟、姚清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彭素娟,姚清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468号之二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西广场南路北(天虹商场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9107121-7。代表人廖雪俊,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葳,系该行职员,。被告彭素娟,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安福县,联系。被告姚清涛,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安福县,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被告彭素娟、姚清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为359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87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代理审判员  曾秋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