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朱宁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宁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935号原告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道浦路东侧长江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徐新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冬、陆爱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宁。原告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40元减半收取11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