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增宝贩卖毒品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刑申34号王增宝:你为贩卖毒品一案,对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刑初字6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吉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虽然王增宝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但王文权供认从其处查获的冰毒系从王增宝处购买,王增宝通过将冰毒藏在微波炉内的方式向王文权邮寄,王增宝亦供认向王文权邮寄三次快递,王文权向其汇款的事实,且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冰毒、快递包裹,书证汇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快递单、手机短信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与王文权供述相互印证,认定王增宝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王增宝提出“认定王增宝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增宝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