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杰与沈闯、张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沈闯,张伟,张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238号原告李杰。被告沈闯。被告张伟。被告张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沈闯、张伟、张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