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9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章新龙与徐彬辉、陈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新龙,徐彬辉,陈辉,徐永明,湖州福耀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963-2号申请执行人:章新龙。被执行人:徐彬辉。被执行人:陈辉。被执行人:徐永明,194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湖州福耀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执民字第19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辉所有的在湖州顺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持有的50%股权,2016年4月5日,买受人童一飞(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街道凯莱国际馨莲苑32幢704室,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5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辉所有的在湖州顺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持有的50%股权归买受人童一飞(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街道凯莱国际馨莲苑32幢704室,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股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童一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童一飞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童一飞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