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群涛、范晓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群涛,范晓红,郭建波,范惠娟,李阿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494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被告李群涛。被告范晓红。被告郭建波。被告范惠娟。被告李阿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群涛、范晓红、郭建波、范惠娟、李阿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45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