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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群涛、范晓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群涛,范晓红,郭建波,范惠娟,李阿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494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被告李群涛。被告范晓红。被告郭建波。被告范惠娟。被告李阿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群涛、范晓红、郭建波、范惠娟、李阿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45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