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柏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柏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转取保候审。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2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柏某在微信等软件上注册“苹果6热卖”等账号,并通过这些账号发布售卖正品国行苹果手机的虚假信息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向被害人谎称可以低价出���正品苹果手机,并与被害人约定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让被害人转账到其提供的账户上,从而骗取被害人转账的金额。其中:1、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柏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害人包丹贵,假借售卖正品苹果6plus手机从包丹贵处骗得人民币4500元。2、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柏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害人潘某,假借售卖正品苹果6手机从潘某处骗得人民币1300元。3、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柏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害人沈某,假借售卖正品苹果6手机从沈某处骗得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柏某已退赔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柏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柏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包丹贵、潘某、沈某的陈述;银行卡信息、扣押清单、赔偿协议、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搜查笔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柏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柏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周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