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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2016)晋04民终420号郑振德诉张瑜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振德,张瑜芳,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振德,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泉州市人,系个体户,现住长治巿盛烨装飾广场石材区*排*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瑜芳(曾用名张玉芳),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巿人,系长治巿第一中学教师,现住长治巿城区天晚集北路**号*排*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96号。法定代表人程俊普,职务董事长。上诉人郑振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五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振德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振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振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1083元,减半收取5541.5元,由上诉人郑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秦 坤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