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尹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1699号原告:尹某,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钱某,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尹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永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1991年8月25日补办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生育一男两女三个孩子,现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1月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钱某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予以抗辩。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1991年8月25日补办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生育一男两女三个孩子,现均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1月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原被告自2015年1月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曾于2015年1月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但原被告自2015年1月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尹某与被告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忠鼎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准许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生活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