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好武、张翠兰与王同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好武,张翠兰,王同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张好武。申请执行人张翠兰。被执行人王同纲。本院执行张好武、张翠兰与王同纲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同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