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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8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周凤与陈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陈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8039号原告周凤,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代理人朱岳飞,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周凤诉被告陈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凤的委托代理人朱岳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凤诉称:2014年3月8日被告陈俊因装修购买地毯,向原告购买了总计223935元地毯,但仅付款140000元(2014年3月10日付3万元订金,2014年4月13日付7万元,2014年4月18日付4万元),后原告催促被告陈俊付款,陈俊一直拖延,之后再没有向原告给付货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货款人民币83935元。2、被告承担从2014年3月8日期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15年12月7日为8118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陈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被告陈俊向原告周凤预定购买地毯,货物总金额预估223000元,双方约定4月初安装。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将货物送至被告处,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共计14万元,原告经核算,货物实际金额为223935元,扣除被告陈俊已支付的140000元,余款83935元未付。2014年8月7日开始,原告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被告催要欠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遂成本诉。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有原告周凤提交的《对账单》、短信记录。被告陈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凤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具有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欠付货款83935元属实,有《对账单》、原告提交的短信记录予以证实。被告未足额付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欠付货款83935元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4年8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陈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应诉,应视其对原告的诉请主张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周凤货款8393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8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陈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101元,由被告陈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蓓人民陪审员  胡红芳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